【文献出处】《南开学报》2006年第6期
【摘要】 欧盟卫生领域的跨国合作往往范围有限,程度较低,主要分散在公共卫生和劳动保护等方面。随着欧洲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尤其是四大要素自由流动的加速,使卫生领域的跨国协调合作需求日益增大。但由于各国在卫生服务和医疗保险体系方面差异巨大,使得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传统硬性机制无法推行。欧盟适时引入软性的“开放性协作机制”,通过参照成员国中卫生领域某一方面的最佳实践,让成员国参与标准的制定,通过看齐效应的软约束,促进成员国在卫生领域具体方面的合作与趋同。该机制的实施不失为目前状况下的最佳和现实选择。但由于其存在较大弱点,因而不可能藉此完成欧盟卫生领域的一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