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民:电商参与互联网金融三问
发布时间:2014-05-23 浏览次数:

电商参与互联网金融三问

2014.5.19   来源:文汇报


    
互联网革命改变了世界上的很多东西:零售与互联网的结合产生了电商,金融与互联网的结合产生了互联网金融。现在,又发生了电商参与互联网金融的事件。这样的事件究竟会对电商、银行和整个市场带来什么样的影响?需要我们运用经济学的知识来加以解读。

是否增加全社会净福利?

从百货商店取代杂货铺、到以沃尔玛为代表的现代超市革命,每一次成功的零售商业变革所带来的都是消费者剩余的增加。这种消费者剩余或者来源于交易成本的下降,或者来源于生产商利润的让渡,譬如在大型超市里,消费者通过成打购物而享受的低价优惠就来源于生产商节约分拆小包装后的利润分享。电商之崛起,仍然在于这种革命性的替代为消费者带来了剩余,因为电商带来的不仅是交易成本的下降,而且还有实体店被取代后的零售成本的节约。

现在的问题是,电商革命在增加消费者剩余的同时是否也增加了全社会的福利。对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加以分析:第一,电商以网络虚拟店取代实体店,导致商业零售成本的节约与消费者剩余增加,同时也带来了不可忽略的社会成本,那就是实体零售商店被替代后产生的失业,以及实体零售店不可收回的沉没成本;第二,在实体店的零售活动被电商挤出的同时,物流却被电商挤入了,从理论上讲,由实体店退出导致的失业是可以被物流增加的就业所吸纳的,但是这里存在一个结构性问题,即原先从事实体店零售商业活动的劳动者是否有能力或者意愿去从事服务于电商的物流工作?第三,电商革命还大大削弱了供货商的议价优势,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可能是因为电商通过网络的集聚效应而获得了渠道与信息优势,也可能是因为网络加剧了供货商相互间的竞争而在与消费者的竞争中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

综合以上几个方面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到,电商革命非常确定地增加了消费者剩余,但是否增加了全社会的经济福利,则是很不确定的,因为这要取决于以上各种替代产生的净效应。假如电商革命带来的网络与物流业的就业机会大于被替代掉的实体店零售业的就业机会,假如电商革命带来的消费者的剩余大于他们作为劳动者的工资损失(其中最为主要的是因为供货商议价能力下降造成的工资滞涨),那么就会带来全社会净福利的增加,反之则相反。

是否提高全社会的金融风险?

假如说,仅限于商品交易的电商革命能否增加全社会的净福利是不确定的,那么若是像今天这样,电商利用自己的网络优势去参与与实体经济活动无关的金融活动,比如互联网金融,那么我们可以肯定这样的行为对全社会将是非常有害的。

第一,普通商业银行从事互联网金融活动,就像零售商业中的实体店销售转变为电商零售一样,属于业内的创新,其风险是可控的。但是,电商从事物联网金融活动则是一种跨界行为,这种跨界行为必定会导致风险增加,因为跨界经营从微观上讲就是不专业,从宏观上讲就是对现有监管体系的破坏。第二,与商业银行相比,电商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活动,不仅不专业,而且所处的金融环境也是完全不同的,商业银行有国家作为最后贷款人提供可靠的担保,而电商则没有这样的担保,所以从风险可控性来看,电商从事互联网金融不仅没有比较优势,而且也不合规。

第三,在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电商和商业银行的竞争是不公平的,商业银行需要向监管当局缴纳准备金,而电商则不产生这样的成本,但正是因为商业银行向监管机构缴纳了准备金,才可以获得最后贷款人的担保,而电商则没有这样的风险担保。因此,假如电商利用不需缴纳准备金的所谓优势进入互联网金融领域参与竞争,归根到底是提高了全社会的金融风险,其结果对所有当事人未必有利。

是助长跨界垄断,还是创新?

第四,电商参与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竞争势必会提高全社会的资金成本,从而对实体经济带来负面冲击。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电商为网络消费者提供的理财活动尽管其回报率要高于银行存款,但恰好是这种不正常的高回报抬高了商业银行的借贷成本,进而提高了全社会的资金成本。一方面,在电商货币理财高回报的诱惑下,存款人会把大量的现金存款从银行转向电商的网络现金支付卡,从而减少了银行的信贷供给,另一方面,电商又通过货币基金等渠道进入银行间拆借市场,从而抬高了银行的融资成本。在这两种力量的冲击下,银行不得不高成本融资、并以更高的利率向非金融融资者提供信贷,于是全社会的资金成本就会因为一个不合规的竞争者(电商)的到来而趋于提高,并导致风险的增加和实体经济投资的下降。

第五,电商借助网络平台完成的消费者的规模集聚和现金流的集中,既冲击了实体供货商的议价能力,又破坏了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信贷市场的正常秩序,这种双向的跨界扩张导致的后果便是电商的跨界垄断,而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创新。所以,我们并不认为电商参与互联网金融是一种真正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创新,相反,极有可能演变成为妨碍市场合规竞争的垄断。

我们当然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但促进健康发展的前提是控制风险。必须提示风险、控制风险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由此,我们的结论是明确的:从保护电商自己、网络消费者和全社会的正当利益出发,亟须制定相关法律来控制电商参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市场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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