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简报】“开放经济与世界经济学术报告”第97期:Financial Integration: A Remedy for Climate Change?
发布时间:2018-10-26 浏览次数:
  2018年10月23日13:30-15:00,由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研究所、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系主办的“开放经济与世界经济学术报告”第97期在经济学院泛海楼714会议室顺利举行。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助理教授吴乐珍应邀做了题为“Financial Integration: A Remedy for Climate Change?”的学术报告。报告由世界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程大中教授主持。

  首先,吴老师介绍了文章的研究背景和动机。人类的行为会引起碳排放,碳排放会引起全球气候变化,从而产生社会成本。但是,单边国家的碳政策往往并不考虑其对其他国家的外部性,从而效率偏低。能否解决这一问题,以及如何解决,成了众多学者所讨论的问题。理论上说,最优选择是各国形成国际联盟,以内部化碳政策的外部性。但是,Nordhaus(2015)从理论上证明并不存在稳定的同盟,对此,参与气候协定的国家可以对不参与的国家行使制裁。然而,制裁不仅可能加剧国家间冲突,其有效性也有待商榷。另一方面,部分学者提出跨境所有权(Cross-border ownership)在调和国际冲突、生成单边贸易政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如Jha and Shayo(2016)、Blanchard(2016)等。受此启发,吴老师跳出传统的国际协定框架,从跨境所有权角度寻求碳政策外部性的解决方案,试图从一国内部找到相反方向的外部性将其对冲,从而使得一国的单边碳政策从全球角度来看依然是有效率的。

  文章采用Nordhaus(2015)的基准模型,并基于其经典假设:单一要素(资本),多个国家,完全竞争,没有贸易部门;碳排放是资本的副产品;企业减排需要支付部分产出等。碳排放是公共产品,会在全球范围内产生社会成本,其中国家i承担的社会成本比例为 。在此基础上,吴老师引入跨境所有权概念,即i国的资产部分为本国所有,部分为外国所有,前者的占比为 。接下来,吴老师对实践中常见的两种碳政策——碳交易与碳税——逐一进行了分析。

  首先考虑碳交易。所谓碳交易,就是政府为企业限定排放额,企业自主对排放额进行交易;而政府则通过选择减排份额,来最大化本国总福利。具体来看,企业减排一方面减少了一国的产出水平,另一方面则降低了碳排放所带来的社会成本,因此政府在确定减排份额时,会在二者之间进行权衡。因此,国家i承担的碳排放社会成本 越高,企业产出中为本国拥有的份额 越低,减排水平越高,即减排水平取决于 与 之比例。但是,当考虑全球总福利时,一国的碳政策存在两种外部性:碳排放外部性,即不考虑本国碳排放对他国的影响,从而导致减排水平偏低;跨境所有权外部性,即不考虑本土外资企业的产量,从而导致减排水平偏高。由此,可以得到第一个结论:随着FDI的增加,政府会收紧单边碳政策。

  另一方面,根据以上分析可知,由于碳政策取决于减排的收益( )与成本( ),因此当国家i的 与 之比等于全球范围内 与 之比时,国家i的单边碳政策从全球角度看也是有效率的。假设国际投资组合可以完全多样化,国家i的本土资产中自有资产所占比例便与其在全球资产中占有的比例相等。此时,资本劳动比可以影响单边碳政策:一方面,资本劳动比越高,一国消费水平越高,愿意为治理碳排放承担的成本越高,碳政策越严格;另一方面,资本劳动比越高,意味着生产者剩余与碳排放社会成本之差越大,碳政策越宽松。因此,只有当同时满足国际投资组合可以完全多样化、各国资本劳动比相等这两个条件时,一国的单边碳政策在全球角度看是有效的。

  接下来考虑另一个碳政策:碳税。所谓碳税,就是政府对企业每一单位的碳排放进行征税。此时,政府有激励通过碳税,对外资企业进行抽租,以增加本国的总福利。因此,即使满足上述的两个条件,一国单边碳政策也不是有效的。

  最后,考虑一国同时使用碳交易与碳税两种政策的情况。将政治经济学纳入研究框架,假设本国企业、外国企业均可通过游说改变政府政策;外国企业在本国总生产者剩余中所占比重为 ,在本土资产中所占比重为 , 。此时,若 = ,政府在制定碳政策时将重新考虑外资企业的产量,因此碳交易、碳税、混合政策这三种政策是等效的;若 > ,政府将选择碳交易政策;若 < ,政府将选择碳税政策,对外资企业进行抽租。

  报告后,与会者对吴老师的学术报告给予了高度评价。陈建安教授、干杏娣教授、程大中教授、王永钦教授、沈国兵教授、罗长远教授等老师及在读研究生参加了学术报告,并与吴老师进行了深入的互动。最终,报告会在大家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由吴思怡硕士生整理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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